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22民初1074号
原告:浙江亿诚混凝土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和平镇和平大桥东侧。
法定代表人:彭长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安吉广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凤凰新村五区188号3幢3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安吉浅青丘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灵峰街道浮玉南路61号(金融大厦)1幢12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浙江亿诚混凝土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安吉广和建设有限公司、安吉浅青丘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2019年3月26日,浙江亿诚混凝土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浙江亿诚混凝土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浙江安吉广和建设有限公司、安吉浅青丘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亿诚混凝土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安吉广和建设有限公司、安吉浅青丘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01元,诉前保全费4420元[已在(2019)浙0522财保60号一案中收取],合计10121元,由浙江亿诚混凝土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方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