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安吉广和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亿诚混凝土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安吉广和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22财保60号
申请人:浙江亿诚混凝土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和平镇和平大桥东侧。
法定代表人:彭长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安吉广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凤凰新村五区188号3幢3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安吉浅青丘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灵峰街道浮玉南路61号(金融大厦)1幢1206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浙江亿诚混凝土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安吉广和建设有限公司、安吉浅青丘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安吉广和建设有限公司、安吉浅青丘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方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