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安吉广和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浙江安吉广和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23民初1745号 原告:***,男,195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被告:***,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安吉广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昌硕街道凤凰新村五区188号3幢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753978513J。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浙江安吉广和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64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朱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