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众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正固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众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1民初6499号
原告:重庆市正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龙都街道九龙村7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93932627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众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大道499号16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85711413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重庆市正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众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正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正固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正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13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066元,由原告重庆市正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冯静
二〇二〇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白杰
书记员牟芳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