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1民初5718号
原告:何大川,女,汉族,1969年1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代理人:高皮国,男,汉族,1967年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重庆众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大道499号16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857114133。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7年5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男,汉族,1974年3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男,汉族,1972年4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大川诉被告重庆众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大川撤回对被告重庆众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保全费37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林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