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众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众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1民初7960号
原告:***,女,193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光国,重庆市万州区高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系原告儿子。
被告:重庆众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新区大道499号16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857114133。
法定代表人:***,男,197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敦高,重庆佳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众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06元,减半收取45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熊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