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众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付沟石材有限公司与重庆众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1民初12577号
原告:重庆付沟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城镇付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065695114G。
法定代表人:熊东武,执行董事。
诉讼代理人:徐运,重庆煦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众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85711413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付沟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众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付沟石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付沟石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付沟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30元,减半收取计2815元,由原告重庆付沟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欢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