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1民初20254号
原告:重庆众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大道499号16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85711413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重庆市三峡佳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高笋塘84号第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09320482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重庆市万州平湖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三段4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054811909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众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三峡佳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万州平湖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众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八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众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三峡佳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万州平湖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重庆众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向 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