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渝0101执恢114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众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大道499号16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85711413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三峡佳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高笋塘84号第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09320482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众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三峡佳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渝0101民初3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8月15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标的75678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廉政监督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两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信息等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财付通、支付宝账户存款,但账户余额不足。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4、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
5、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6、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提供。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重庆市三峡佳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账户存款,但账户余额不足;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市三峡佳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渝FXXX**号、渝FXXX**号、渝FXXX**号车辆,为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市三峡佳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万州区的房屋,均为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时不能执行兑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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