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284民初1072号
原告广东台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高新区正隆一街**金三力机械有限公司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159N。
法定代表人何某1。
被告炜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华厦1单元24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会市大沙镇大沙居委会大沙大道东路19号。身份证号码:441************114。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台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炜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台菱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128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李月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