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台菱电梯有限公司

上海达家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台菱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东台菱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27939号之一
原告:上海达家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邹玉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金,男。
被告:广东台菱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注册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熊正明。
被告:广东台菱电梯有限公司,注册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何伟杰。
原告上海达家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台菱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东台菱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叶沈翔独任审理。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达家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达家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叶沈翔
法官助理 朱 任
书 记 员 朱 任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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