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台菱电梯有限公司

上海达家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台菱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东台菱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27939号
原告:上海达家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邹玉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金,男。
被告:广东台菱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注册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熊正明。
被告:广东台菱电梯有限公司,注册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何伟杰。
原告上海达家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台菱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东台菱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但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叶沈翔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朱 任
书 记 员 朱 任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