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624执保692号申请人:范具业,男,汉族,1972年7月2日出生,住沈丘县。被申请人:普学亮,男,汉族,1970年12月1日出生,住沈丘县。被申请人:苑丽,女,汉族,1979年9月5日出生,住项城市环城东路三生活区。被申请人:广东台菱电梯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肇庆高新区正隆一街**金三力机械有限公司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304104159N。法定代表人:何伟杰。原告范具业诉被告普学亮、苑丽、广东台菱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经查,发现被申请人普学亮、苑丽、广东台菱电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十三)项、第二十一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624民初69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执行员朱怀峰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五日书记员李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