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284民初3253号
原告:广东台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肇庆高新区正隆一街七号金三力机械有限公司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304104159N。
法定代表人:何伟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华,广东康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集县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肇庆市怀集县怀城镇幸福南路上登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4551651352H。
法定代表人:周桂梅,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肇庆市德浩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肇庆市怀集县怀城镇金龙一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4594017976R。
法定代表人:周桂梅,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珍,广东洊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文灿,广东洊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台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怀集县世纪投资有限公司、肇庆市德浩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2021年8月7日,原告以已与两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台菱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台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梁育锦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彭敏玲
书 记 员 徐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