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泰斯特探伤技术有限公司

洛阳逖悉开钢丝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诉某某、某某、洛阳泰斯特探伤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洛开民初字第528号
原告洛阳逖悉开钢丝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开发区洛宜南路火炬创新创业园B2幢6层。
法定代表人窦柏林,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姚展,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
被告**,男,汉族
被告洛阳泰斯特探伤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高新开发区滨河路22号3#楼401-416。
法定代表人:窦伯莉,经理。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逖悉开钢丝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泰斯特探伤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1日以三被告在近四年来利用原告的技术获取非法利益高达3500万元,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其行为涉嫌刑事犯罪,要求追究三被告刑事责任为由,撤回民事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洛阳逖悉开钢丝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080元,减半收取2040元,由原告洛阳逖悉开钢丝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马杰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