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524民初78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宁晋县铭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晋县。
被申请人:柏乡县恒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柏乡县。
原告柏乡县恒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晋县铭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7)财保37号民事裁定,冻结的宁晋县铭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行账户13×××87的存款363020.05元。宁晋县铭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宁晋县铭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宁晋县铭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行账户13×××87的存款363020.0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臧雨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