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铭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柏乡县恒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宁晋县铭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邢台辉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524民初785_1号
原告:柏乡县恒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柏乡县。
被告:宁晋县铭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
被告:邢台辉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
被告:邢台市淼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
原告柏乡县恒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晋县铭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邢台辉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邢台市淼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7)冀0524财保37号民事裁定冻结宁晋县铭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邢台辉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邢台市淼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现本案已经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宁晋县铭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邢台辉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邢台市淼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臧雨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