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钰隆电梯有限公司

陕西天钰隆电梯有限公司与王朴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西中民二仲字第00116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陕西天钰隆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艳娉,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王朴。
申请人陕西天钰隆电梯有限公司因不服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莲劳仲案字(2014)第311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陕西天钰隆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外达成和解,王朴自愿放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莲劳仲案字(2014)第311号仲裁裁决书,申请人陕西天钰隆电梯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案外达成和解,申请人陕西天钰隆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陕西天钰隆电梯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陕西天钰隆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李娟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