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03民初345号
原告:陕西***电梯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陕西***电梯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陕西***电梯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甘肃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午娅萍,甘肃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甘肃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原告陕西***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原告陕西***电梯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32元,减半收取5116元,由原告陕西***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梁 云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