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钰隆电梯有限公司

陕西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财保4号 申请人:***,男,197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大寨路与沣惠南路交汇处华府新桃园第3幢1**24层12403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电梯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价值1758148.99***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请求被申请人陕西***电梯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民诉法中保全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电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58148.99元的财产。(保全财产信息附后) 申请人***已预交申请费5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保全财产信息 被申请人陕西***电梯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西安科技路分理处(账号:XXXXXXXXX********)、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