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钰隆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某某电梯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执保84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4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电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58148.99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于2023年1月17日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电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个,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为27566.36元,冻结期限自2023年1月17日至2024年1月16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4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自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萤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徐 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