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东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洋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宿迁东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11财保25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洋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697948490X,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东郊。
法定代表人:张小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雨,江苏苏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宿迁东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081559366Y,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众大上海城9号楼3层301-302铺。
法定代表人:梁国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洋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宿迁东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作出(2022)苏1311财保25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宿迁东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148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洋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洋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宿迁东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邓 霞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梁佳鑫
书 记 员  孙腾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