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603民初4355号之一
原告四川中信达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天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中信达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中信达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75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754元,由原告四川中信达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英
人民陪审员 张宋安
人民陪审员 邹 勇
法官 助理 赵 林
书 记 员 杨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