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603民初4355号
申请人四川中信达能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藏天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中信达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藏天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88526元,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藏天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88526元。
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中信达能源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英
人民陪审员 张宋安
人民陪审员 邹 勇
法官 助理 赵 林
书 记 员 杨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