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603执保534号
申请人眉山市艺伟木业有限公与被申请人西藏天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0)川0603民初4355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0年11月2日和3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冻结被申请人西藏天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山南分行营业部(账号:1388××××6314)的存款1037863.71元和在中国建设银行拉萨城西支行(账号:5400××××9120_1的存款629562.10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11月2日至2021年11月2日止;已冻结其在中国农业银行林芝巴宜支行(账号:2577××××4604)的存款398246.77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川0603民初4355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忠 炜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书记员 曹红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