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103民初1276号
原告:西藏天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金珠西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41902802W。
法定代表人:朱祖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耿华,男,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菏泽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航,男,197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拉萨市。
被告:西藏榕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羊达乡通嘎村西藏航龙钢铁物流园区5栋5-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540125MA6T4YKB6Y。
法定代表人:刘秋锦,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藏天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第一被告**航、第二被告西藏榕泽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我院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19)藏0103民初1862号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本案相关,被告西藏榕泽商贸有限公司针对此案向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且该法院已经受理,故原告的中止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当予以中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梁 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巴桑普赤
书 记 员 拉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