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102民初804号
原告:***珠,男,1995年10月15日出生,藏族,日喀则市人,打工西藏日喀则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旦增**,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天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拉萨市金珠西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41902820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199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现住山西省柳林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现住拉萨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西藏自治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金珠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00219665250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 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人,打工,现住,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珠与被告西藏天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珠于2021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珠撤诉。
案件受理费975.82元,减半收取计487.91元,由***珠负担。
审 判 员 **次仁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次 白
书 记 员 达瓦拉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