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天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藏榕泽商贸有限公司、西藏天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1民辖终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滑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藏榕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 法定代表人:***,具体任职情况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天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具体任职情况不详。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西藏榕泽商贸有限公司、西藏天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19)藏0103民初18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一、请求依法撤销(2019)藏0103民初1862号民事裁定书;二、将本案移送工程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一、本案当事人之间未建立买卖合同关系;二、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为项目所在地,山南市隆子县法院有本案管辖权;三、西藏天合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不在拉萨市堆龙德庆区。 西藏榕泽商贸有限公司未做答辩。 西藏天合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做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原告可以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在案证据表明被告西藏天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拉萨市金珠西路99号,原告选择向西藏天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央  宗 审 判 员 赵  青 审 判 员 尼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米玛次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