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解州新星泵业有限公司

运城市解州新星泵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7)内0402民初473号

原告:运城市解州新星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解州镇解芮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跃收,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被告:***,男,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雪峰,山西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运城市解州新星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29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运城市解州新星泵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运城市解州新星泵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运城市解州新星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5元,邮寄送达费60元,计28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运城市解州新星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