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8民终19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运城市解州新星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解州镇解芮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跃收,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4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居民,系***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4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居民,系***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居民,系***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居民,系***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9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运城市居民,系***之女。
五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雪峰,山西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运城市解州新星泵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6)晋0802民初3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运城市解州新星泵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运城市解州新星泵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运城市解州新星泵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运城市解州新星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