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内0402执保473号
申请人:运城市解州新星泵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被申请人:***,男,199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申请人运城市解州新星泵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以(2016)晋0802执保198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29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运城市解州新星泵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29万元继续予以冻结,保全金额29万元。申请人运城市解州新星泵业有限公司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约定:如因被保险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保险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连带赔偿责任。赔偿限额以人民币29万元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运城市解州新星泵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29万元继续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吉日木图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