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鼎欣文化创意设计中心有限公司

张家口鼎欣文化创意设计中心有限公司与怀来县玉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怀来国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怀民初字第1204号
原告张家口鼎欣文化创意设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时代广场小区4栋商业楼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怀来县沙城博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怀来县玉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长城路东一区十一排。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被告单位副经理。
被告怀来国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长城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被告单位副经理。
原告张家口鼎欣文化创意设计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怀来县玉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怀来国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家口鼎欣文化创意设计中心有限公司的托代理人***、被告怀来县玉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怀来国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家口鼎欣文化创意设计中心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9月4日晚,我公司司机***将公司所有的冀G×××××灰色北京汽车威旺306-A箱货汽车停放在怀来县沙城镇***小区东墙下,2015年9月5日8时许,***小区东墙倒塌,掉落的墙体将汽车的左侧身、车后尾门、尾部大灯、车顶部、车前后保险杠砸坏。我公司认为在事故发生时此墙属二被告管理,因被告怀来县玉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答复一米以下墙体属物业管理,一米以上是酒店加的,由酒店管理,故给我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我公司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给我公司造成的车损10650元,鉴定费300元,停运损失14800元,共计25750元。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1、怀来县价格认定中心的怀价鉴字(2015)第9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费发票各一份,证明原告所属的冀G×××××灰色北京汽车威旺306-A箱货汽车的车辆损失价格鉴定总值为10650元,鉴定费300元;2、***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及收条19张,证明事发后,原告雇其车运输货物的人工费用共计14800元。
被告怀来县玉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对墙体倒塌砸坏原告所有汽车的事实无异议,但不应由我公司进行赔偿。因为墙体一米以下是由我公司管理的,一米以上是另一被告怀来国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加高的,加高部分倒塌将原告车砸坏,故应由其承担责任。
被告怀来县玉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被告怀来国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辩称,造成事故原因是由于长期下雨,导致院墙墙体不坚固,发生倒塌的。该墙的所有权为被告怀来县玉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我公司不承担责任。
被告怀来国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5日8时许,怀来县***小区东墙倒塌,将原告停放在该墙下的冀G×××××灰色北京汽车威旺306-A箱货汽车的左侧身、车后尾门、尾部大灯、车顶部、车前后保险杠砸坏。2015年11月5日怀来县价格认定中心怀价鉴字(2015)第9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对该车车损鉴定为10650元,鉴定费300元。
另查明,怀来县***小区东墙属二被告共同管理使用。
本院认为,被告怀来县玉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怀来国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怀来县***小区东墙的管理及使用者,对该墙倒塌给原告车辆造成损害的,应当进行赔偿。二被告对原告受损车辆的车辆损失10650元及鉴定费300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供***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及收条19张,以证实车辆受损需雇佣其车辆而发生的费用,因原告只提供收条,未能提供能够佐证确实雇佣***于当日到达此目的地的其他有关证据,亦未提供受损车辆系营运车辆之相关证据故其要求二被告给付雇车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自愿给付2000元停运损失,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怀来县玉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张家口鼎欣文化创意设计中心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10650元、鉴定费300元及停运损失2000元,共计12950元;
二、被告怀来国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张家口鼎欣文化创意设计中心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怀来县玉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怀来国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其雇车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怀来县玉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