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钻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南区金广达机械设备租赁站、中钻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4777号
原告:天津市津南区金广达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东西庄房村石化加油站旁。
经营者:金广达,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淑敏,上海中派(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钻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翔云道14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市津南区金广达机械设备租赁站与被告中钻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津南区金广达机械设备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市津南区金广达机械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荣月坤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苏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