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科工深圳(集团)有限公司

航天科工深圳(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禾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执5026号

申请执行人航天科工深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航天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浩。

被执行人杭州禾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块春潮路**div>

法定代表人邹永杭。

申请执行人航天科工深圳(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禾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的(2019)粤0391民初4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航天科工深圳(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2023234.72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本院已受理了被执行人破产清算一案。截止2020年8月7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履行。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109执502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凌诗卉

审判员  盛红梅

审判员  汤祖元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徐阳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