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科工深圳(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航天电机有限公司、航天科工深圳(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4150号

申请执行人:**航天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三桥新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5388F。

法定代表人:张德凯。

申请执行人:航天科工深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深南大道4019号航天大厦B401(4楼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51658031。

法定代表人:刘浩。

被执行人:深圳市中兴合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四道13号中兴通讯科技研发大楼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7159462K。

法定代表人:徐振斌。

申请执行人**航天电机有限公司、航天科工深圳(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兴合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231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无条件腾空、搬离并交还申请执行人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房、支付房屋使用费和电费暂计254480.06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市中兴合众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2020年6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表明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的全部请求事项,请求对本案予以结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的全部请求事项,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结案,执行费2886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305执4150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 睿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詹纪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