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科工深圳(集团)有限公司

航天科工深圳(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禾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91民初4340号

申请人:航天科工深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9号航天大厦B座3-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51658031。

法定代表人:刘浩。

被申请人:杭州禾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春潮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682409417。

法定代表人:邹永杭。

原告航天科工深圳(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禾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航天科工深圳(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杭州禾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23884198.05元为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航天科工深圳(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杭州禾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23884198.05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占举

人民陪审员  彭丽梅

人民陪审员  张伟清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