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民初3377号
原告:航天科工深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深南大道4019号航天大厦B401(4楼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51658031。
法定代表人:刘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征,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明伟,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临空经济区黄堂东街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6309214429K。
诉讼代表人: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剑,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元,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航天科工深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科工集团)与被告***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明伟、被告***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航天科工集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派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航天科工集团逾期货款合计93040625.28元及逾期之日起至还清逾期货款之日的违约金(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7月28日为6902063.13元),暂共计99942688.41元;二、***派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诉讼费用。庭审中,航天科工集团明确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决***派公司支付航天科工集团逾期货款合计93040625.29元,逾期之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的违约金(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7月28日为6900875.36元,暂共计99941500.64元。事实和理由:
2018年5月15日,航天科工集团与***派公司于深圳市福田区签订《电子元器件进口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派公司委托航天科工集团进口手机主板、晶圆片、集成电路放大器等电子元器件,双方以购销合同方式实现进口电子元器件业务,即:航天科工集团与***派公司一同与外商洽谈好具体合同条款后,航天科工集团、***派公司双方签订《电子元器件销售合同》,航天科工集团与外商签订《电子元器件采购合同》,航天科工集团按与外商签订的《电子元器件采购合同》条款电汇全额货款,***派公司于航天科工集团向外商支付货款后87天内支付全额货款给航天科工集团。
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航天科工集团根据《电子元器件进口合作协议》约定与***派公司分别签订了KG218BC001NC-N-5至KG218BC001NC-N-25共计21份《电子元器件销售合同》,货款合计93040625.28元。航天科工集团根据与***派公司签订的《电子元器件销售合同》的约定,与外商签订了对应的KG218BC001NC-W-5至KG218BC001NC-W-25共计21份《电子元器件采购合同》,帮助***派公司采购其所需相关电子元器件。合同签订后,航天科工集团已按照合同约定向外商电汇支付了全额货款,并将采购货物交付***派公司,***派公司接收货物后向航天科工集团出具了收货确认书,航天科工集团已按照合同相关约定妥善履行合同义务,现KG218BC001NC-N-5至KG218BC00INC-N-25共计21份《电子元器件销售合同》均已到期,但***派公司均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航天科工集团货款,航天科工集团多次催告***派公司偿还货款,***派公司未有还款意愿,故航天科工集团诉请判令***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支付航天科工集团货款合计93040625.28元及违约金。
被告***派公司答辩称:一、***派公司财务账册显示,截止2019年4月,***派公司应付航天科工集团93040625元,与航天科工集团起诉本金一致;但2019年6月5日,***派公司向航天科工集团支付了2018年11月货款65000元。二、***派公司财务账册显示,截止2019年11月30日,***派公司对航天科工集团享有应收债权30785244元。三、虽然***派公司财务账册显示欠付金额与航天科工集团起诉金额一致,但因***派公司存在大量的虚假业务情形,航天科工集团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真实的向***派公司按约交付了货款,需要查清相关事实确定是否系虚假业务。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发布公告,对***派公司业务造假问题进行了核查:***派公司为造假制造C单业务,C单业务从销售订单、BOM表系统创建、供应商报价提供及系统维护、送货单提供、原材料入库检验出库、开票收款等形成了一条龙造假链条。同时,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在公告中披露,***派公司通过虚构业务的方式,在2016年-2018年累计形成虚假收入69.02亿元,虚假业务包括虚构购销及研发。航天科工集团起诉的涉案25份合同均签订于2018年11至2019年1月,从时间上看完全有可能属于C单业务。航天科工集团提供的购销合同、收货确认单等签字人员杨娟并非***派公司职工(管理人公布的职工债权名单中并无杨娟名字,至今杨娟都未提出异议),也非双方25份《购销合同》约定的指定收货人劳子达;杨娟的签字不能视为***派公司实际收到货物。航天科工集团提供的购销合同、还款计划、收货确认单加盖的***派公司印章与管理人接管的公司印章不一致,印章编号明显不同,需查实该印章的合法性。鉴于***派公司存在大量虚假业务,航天科工集团需要提供更为详细、完备的证据链条来证明双方之间发生了真实、有效的交易。但是,从证据交换来看,该证据链条是不够完备的,航天科工集团未能提供实际交付货物的其他证据。根据《电子元器件进口合作协议》,航天科工集团负有向***派公司指定地点和指定人员交货的义务,但是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航天科工集团未提交其向外商购买的存放于新加坡/香港的货物按约运送至***派公司处的物流单、运输合同、物流费用支付凭证、保单、仓库放行单、新加坡/香港仓储费、关税缴纳情况以及合同指定收货人员劳子达的收货签字单等具体详实的证据予以证明。四、假定案涉合同系真实交易,航天科工集团需要支付货款,则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逾期利息应计算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止,起算日期为还款计划约定的最后还款期限之日起,即从2019年9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11月29日止,在2019年6月5日之前,以确认的前款金额为基数计算逾期利息;在2019年6月5日之后,计算基数应当在扣减起诉本金的基础上扣减65000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派公司、航天科工集团签订《电子元器件进口合作协议》,约定***派公司与航天科工集团合作进口手机主板、晶圆片、集成电路(放大器)、集成电路(存储器)、集成电路(处理器)、其他集成电路等电子元器件。航天科工集团在协议合作期内与***派公司合作进口采购不超过112000000美金所对应的电子元器件,合作期限为2018年5月25日至2019年5月25日。双方以购销合同方式实现进口电子元器件业务,即双方一同与外商洽谈好合同具体条款后,签订《电子元器件销售合同》,在此基础上,航天科工集团与外商签订《电子元器件采购合同》。航天科工集团按与外商签订的《电子元器件采购合同》条款电汇全部货款,外商按《电子元器件采购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货源交付航天科工集团指定境外仓库。外商将货物运抵指定仓库且验收合格后,航天科工集团支付货款给外商。***派公司配合航天科工集团办理物流、报检、报关等事宜。进口电子元器件完成报关后,航天科工集团负责安排物流车辆前往境外仓库提取货物,并将全部货物运抵***派公司指定仓库,***派公司确认收货后向航天科工集团出具收货确认书。航天科工集团按与外商签订的《电子元器件采购合同》约定条款与外商办理结算对账事宜,按与***派公司签订的《电子元器件销售合同》约定条款与***派公司办理结算对账事宜。航天科工集团在对外商付款后87天内向***派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派公司在收到发票后支付全额货款给航天科工集团。***派公司如在航天科工集团向外商支付货款后87天内未支付货款,产生的逾期罚款按照《电子元器件销售合同》约定的应付货款之日起计算,每天万分之五(含税)向航天科工集团支付。如***派公司接到航天科工集团付款通知在规定时间内仍未付款,航天科工集团有权处置本协议项下的其他货物。双方就每单具体业务签订分合同,如分合同条款与本协议不一致,以本协议约定的内容未准。
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月7日,航天科工集团与***派公司分别签订了编号为KG218BC001NC-N-5-1至KG218BC001NC-N-25-1共计22份《购销合同》,货款合计93040625.29元。《购销合同》约定***派公司的收货人为劳子达,***派公司在收到货物后根据货物的金额在90天内付款。如***派公司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前未能支付货款,将承担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罚款。
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月11日期间,航天科工集团与国外客户以《购货订单》或《采购合同》的形式签订了编号为KG218BC001NC-W-5至KG218BC001NC-W-25共计21份协议,向国外客户采购电子元器件,并依约向国外客户支付货款。航天科工集团支付货款后,向***派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派公司与深圳前海启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亚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分别签订《货物报关及运输代理协议》《货物运输合同》,由两公司负责送货至***派公司指定地点,***派公司指定签收人劳子达在《运输签收单》或《货物签收单》上签字确认签收。
2018年11月28日至2019年1月22日期间,***派公司向航天科工集团出具上述合同项下货物的《收货确认书》,***派公司、航天科工集团双方均盖章确认。航天科工集团累计向***派公司交付货物共计93040625.28元。
2019年5月23日,***派公司向航天科工集团出具《还款计划》,《还款计划》确认截止2019年5月23日,***派公司存在逾期货款93040625.28元,***派公司预计从2019年6月开始回款,分6、7、8三个月,在9月1日之前完成全部回款。
另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受理了案外人对***派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电子元器件进口合作协议》《购销合同》《购货订单》《采购合同》《货物报关及运输代理协议》《货物运输合同》《运输签收单》《货物签收单》《收货确认书》、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涉案《电子元器件进口合作协议》《购销合同》《购货订单》《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航天科工集团在对外商付款后87天内向***派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派公司在收到发票后支付全额货款给航天科工集团。涉案合同签订后,航天科工集团已依约将货物交付***派公司,并向***派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派公司未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其应当承担支付货款93040625.29元的义务。***派公司主张其于2019年6月5日向航天科工集团支付了2018年11月货款65000元,航天科工集团确认收到该笔货款,其虽抗辩该笔货款不包括在本次起诉的金额内,但未举证证明其主张,则该65000元在货款中予以抵扣。***派公司同时主张其对航天科工集团享有30785244元的债权,但其当庭确认另循途径解决,本案对此不作处理。故***派公司还需向航天科工集团支付货款92975625.29元(93040625.29元-65000元)。
因***派公司未依约支付上述款项,***派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电子元器件进口合作协议》约定:***派公司如在航天科工集团向外商支付货款后87天内未支付货款,产生的逾期罚款按照《电子元器件销售合同》约定的应付货款之日起计算,每日万分之五(含税)向航天科工集团支付。关于违约金的起算时间,航天科工集团主张从其向外商支付货款后87天后起算,***派公司抗辩应按照《还款计划》确定的最后还款日期即2019年9月1日起计算违约金。本院认为,《电子元器件进口合作协议》约定,航天科工集团在对外商付款后87天内向***派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派公司在收到发票后支付全额货款给航天科工集团,航天科工集团主张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还款计划》确定的还款时间,因《还款计划》系***派公司出具,***派公司未举证证明双方对于《还款计划》中的还款时间形成合意,***派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本院认为,航天科工集团未能举证证明***派公司逾期支付货款给其造成的损失,其损失主要为占用资金的损失,航天科工集团诉请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派公司辩称其主张过高,本院调整违约金为,以每一笔货款为本金,自其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2019年8月20日起改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至法院受理***派公司破产申请之日止,即2019年11月29日(每一笔逾期货款本金、起算时间详见附表)。
综上所述,航天科工集团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对其请求成立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航天科工深圳(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派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为货款92975625.29元、违约金(违约金以每一笔货款为本金,从其分别逾期之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2019年11月29日止);
二、驳回原告航天科工深圳(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4113.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9113.44元(已由原告航天科工集团预交),由被告***派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尧
审判员 林 高 峰
审判员 梁 晴 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楠芳(兼)
附表
合同号
付汇日期
应付金额
应付款时间
备注
KG218BC001NC-N-5-1
2018-11-15
3,028,506.25
2019-2-10
KG218BC001NC-N-5-2
2018-11-30
8,471,570.21
2019-2-25
KG218BC001NC-N-6-1
2018-11-09
8,459,450.40
2019-2-4
KG218BC001NC-N-7-1
2018-11-15
3,499,894.80
2019-2-10
KG218BC001NC-N-8-1
2018-11-15
6,009,451.57
2019-2-10
KG218BC001NC-N-9-1
2018-11-15
6,107,482.31
2019-2-10
KG218BC001NC-N-10-1
2018-11-15
2,488,622.84
2019-2-10
KG218BC001NC-N-11-1
2018-11-15
324,143.53
2019-2-10
KG218BC001NC-N-12-1
2018-11-15
277,273.01
2019-2-10
KG218BC001NC-N-13-1
2018-11-16
18,345,950.72
2019-2-11
KG218BC001NC-N-14-1
2018-12-6
6,579,360.65
2019-3-3
KG218BC001NC-N-15-1
2018-12-06
4,354,097.23
2019-3-3
KG218BC001NC-N-16-1
2019-01-14
1,185,212.28
2019-4-11
KG218BC001NC-N-17-1
2019-01-14
141,521.10
2019-4-11
KG218BC001NC-N-18-1
2019-01-14
243,491.17
2019-4-11
KG218BC001NC-N-19-1
2019-01-14
42,381.73
2019-4-11
KG218BC001NC-N-20-1
2019-01-14
1,764,827.36
2019-4-11
KG218BC001NC-N-21-1
2019-01-14
5,221,761.93
2019-4-11
KG218BC001NC-N-22-1
2019-01-11
293,464.48
2019-4-8
KG218BC001NC-N-23-1
2019-01-14
5,510,321.50
2019-4-11
KG218BC001NC-N-24-1
2019-01-14
5,181,328.95
2019-4-11
KG218BC001NC-N-25-1
2019-01-14
5,445,511.27
2019-4-11
2019年4月12日起以5,510,511.27元为基数计算违约金至2019年6月4日。2019年6月5日起以5,445,511.27
元(5,510,511.27元-65,000元)为基数计算违约金
说明
每笔逾期货款的逾期利息以该笔逾期货款为本金,分别自其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2019年11月29日止,其中***派公司于2019年6月5日支付航天科工集团货款65,000元,需予以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