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科工深圳(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英置业顾问有限公司、航天科工深圳(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23757号
原告:深圳市鹏英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翠湖社区又一村花园11号11栋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4B2E9B。
法定代表人:胡红英。
被告:航天科工深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深南大道4019号航天大厦B401(4楼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51658031。
法定代表人:刘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桂莎,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勇,男,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鹏英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航天科工深圳(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0日立案后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鹏英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  长  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彭凯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