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525执1803号之五
申请人:山东冠县惠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供销社大楼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武城县鑫通沥青加温设备制造厂,住所地武城县振华街北运河路东。
法定代表人:***,厂长。
山东冠县惠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武城县鑫通沥青加温设备制造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3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04×××8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5.94元,现因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
04×××8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5413.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