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525执1803号之二
申请人:山东冠县惠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供销社大楼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武城县鑫通沥青加温设备制造厂,住所地武城县振华街北运河路东。
法定代表人:***,厂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冠县人民法院(2018)鲁1525执1803号之二裁定书,于2019年0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04×××8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541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