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冠县惠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冠县惠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25民初3755号
申请人:***,女,1978年12月7日生,住冠县。
被申请人:山东冠县惠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冠县惠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的理由成立,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冠县惠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万元。
财产保全申请费82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