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冠县惠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冠县惠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武城县鑫通沥青加温设备制造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525执1803号
申请人:山东冠县惠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供销社大楼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武城县鑫通沥青加温设备制造厂,住所地武城县振华街北运河路东。
法定代表人:***,厂长。
山东冠县惠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武城县鑫通沥青加温设备制造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5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冠县人民法院(2018)鲁1525执18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