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鸿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沪0101民初4021号 原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黄陂南路700号4幢C6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源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源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18号(实际楼层8层)名义楼层第10层1006A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泰公司)与被告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海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鸿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泛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鸿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汇票金额5,0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22年11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汇票金额5,000,000元为基数,按1年期LPR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2年9月9日,被告作为出票人向原告出具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3092XXXX028720220909338640465),该商业承兑汇票载明: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被告;收款人为原告;票据金额为5,000,0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11月8日;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汇票到期后,原告提示付款,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于2022年11月15日显示,该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原告至今未收到被告支付的任何款项,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泛海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对原告第1项诉请无异议,对原告第2项诉请认为自己现经营情况困难,希望能进行调解,对原告第3项诉请,请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泛海公司承认原告鸿泰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鸿泰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合法取得涉案汇票,依法享有票据权利。在汇票被拒绝付款的情况下,原告有权对被告行使追索权,追索金额包括汇票拒付金额及利息,故本院对原告诉请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5,000,000元; 二、被告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2022年11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故减半收取23,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项共计28,400元,由被告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泠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