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0621执137号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的(2020)皖0621民初2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滁州金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370000.00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执行人淮北市恒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龙军
书记员 龚鸿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