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金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淮北市恒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滁州金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0621执137号之一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的(2020)皖0621民初2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滁州金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且适宜处置的财产,致使本案的标的未能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仲 伟 审判员 陈龙军 审判员 陈 文
书记员 宋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