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金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滁州金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执161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3年06月09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滁州金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327926817W,住所地安徽省**小区1#地块商业A楼4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琅琊区。 本院在执行***与滁州金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滁州金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25912.56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池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