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执161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3年06月09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滁州金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327926817W,住所地安徽省**小区1#地块商业A楼4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琅琊区。
本院在执行***与滁州金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滁州金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25912.56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池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