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迪威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陕西迪威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终本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204执4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性,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被执行人:陕西迪威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黑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迪威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204民初18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迪威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报告财产令及执行裁定书,责令陕西迪威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杨某某支付案件款180046元(案件受理费1931元、劳务费17811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17811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4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本案执行费260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陕西迪威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迪威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总对总查询,冻结、扣划其名下银行存款8278.62元。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办理了5677.62元的领款手续。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杨某某暂无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陕西迪威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陕西迪威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相关查控措施,已对被执行人陕西迪威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到位标的5677.62元,未到位标的174368.38元及其利息,执行费2601元由被执行人陕西迪威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204执42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连力
审判员  焦志成
审判员  杨 敏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丁佳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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