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迪威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荣与***,师红梅,***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602执2876号

申请执行人**荣,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0XXXX209080053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8月22日出生,陕西省延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262XXXX508222010

被执行人蔡金霞,女,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西安市未央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系***妻子

被执行人闫秦兴,男,汉族,1956年10月24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260XXXX610240018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8年1月5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0065

被执行人郝延锋,男,汉族,1957年6月20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260XXXX706200010

被执行人师红梅,女,汉族,1965年2月27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260XXXX502270361

被执行人陕西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迪威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荣申请执行***、蔡金霞、闫秦兴、***、郝延锋、师红梅、陕西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迪威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公证处(2018)西新证执子第5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蔡金霞、闫秦兴、***、郝延锋、师红梅、陕西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迪威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蔡金霞、闫秦兴、***、郝延锋、师红梅、陕西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迪威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荣5000000元及利息(计算从2017年10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承担案件执行费52400元2019年12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回案件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108 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 0602 执28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