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迪威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602执2876号
申请执行人**荣,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0XXXX209080053。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8月22日出生,陕西省延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262XXXX508222010。
被执行人蔡金霞,女,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西安市未央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系***妻子。
被执行人闫秦兴,男,汉族,1956年10月24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260XXXX610240018。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8年1月5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0065
被执行人郝延锋,男,汉族,1957年6月20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260XXXX706200010。
被执行人师红梅,女,汉族,1965年2月27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260XXXX502270361。
被执行人陕西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迪威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荣申请执行***、蔡金霞、闫秦兴、***、郝延锋、师红梅、陕西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迪威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公证处(2018)西新证执子第5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蔡金霞、闫秦兴、***、郝延锋、师红梅、陕西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迪威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蔡金霞、闫秦兴、***、郝延锋、师红梅、陕西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迪威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荣5000000元及利息(计算从2017年10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承担案件执行费52400元。2019年12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回案件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108 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 0602 执28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 志 鹏
审判员 刘 森 虎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惠 永 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