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迪威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 西 省 周 至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24民初1094号
原告:陕西迪威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房。
法定代表人:古延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毅新,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光明,男,1975年3月4日生,住陕西省延长县。
被告:西安千驰美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常妮娜,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张鸽,陕西新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恒,陕西新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至县汽车站,住所地:西安市周至县西口。
法定赵森江,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迪威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千驰美策置业有限公司、周至县汽车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迪威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陕西迪威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迪威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陕西迪威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乔 艳 丽
审 判 员 闫 雪 娇
人民陪审员 郭 建 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邢 月 姣
书 记 员 曹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