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迪威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谷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迪威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执502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谷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迪威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陕西谷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迪威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谷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9)陕0112民初11436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并执行回案款28501.44元发还于申请执行人陕西谷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除此,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网络资金存款、无证券、无保险、无土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陕西迪威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限制消费。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贺诚
审判员  胡琳
审判员  韩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杜磊